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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宝宝被月嫂摔伤(BT体育*新网址)婴儿被月嫂摔了怎么办,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聘用专业月嫂
为新生儿及产妇提供更多北京口腔医院服务
但若是保健不当导致侵害
房产子公司、月嫂谁来分担索赔职责?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高等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侵权行为职责纷争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生产在即的李某妻子前往某房产子公司了解月嫂服务项目,从所推荐的四名月嫂中选定了月嫂张某。
协商一致后,两方签定了《用户雇用韦若尔》《用户雇用中介委派登记表》,约定服务期限42天,总费用14215元,由用户向子公司支付;用户可向子公司一次性支付会员费和服务费600元;此外,用户与月嫂不出现任何经济沟通与经济交易,待服务圆满结束后由子公司统一派发工资。
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当天月嫂张某开始到李某处提供更多月嫂服务。1月19日凌晨5时许,张某抱着婴孩坐在床上拍嗝时,摔伤致婴孩滑落摔到地板上。啼哭声惊醒了一旁休息的李某妻子,两人急忙将婴孩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顶骨脱臼,右侧顶部头皮血肿。婴孩住院治疗了6天,花费医药费共计4923.77元。
为了照顾受伤的婴孩,李某妻子耽误了工作,另外聘用月嫂又花了不少钱,可谓是心力交瘁。气愤的两人将某房产子公司和张某起诉至高等法院,认为两被告提供更多服务出现重大事故,应分担事故的全部职责。
月嫂张某坚称,其并非适格被告。她于2019年8月到某房产子公司上班,受房产子公司指派到被告处提供更多月嫂服务,系履职犯罪行为,被告应向房产子公司提倡权利。
某房产子公司则坚称,子公司与月嫂间不是劳动矛盾,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子公司只是提供更多与月嫂、母婴相关的招聘信息、中介所推荐及咨询等服务并缴纳适当会员费,应为中介矛盾。
高等法院裁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雇员、月嫂和房产子公司三者间的法律矛盾。
月嫂张某通过某房产子公司为雇员提供更多月嫂服务,其提倡与房产子公司间系劳动矛盾,但两方未签定劳动合同,未经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两方存有劳动矛盾,房产子公司亦不认可与张某间系劳动矛盾;张某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与雇员可双向选择,其实际收入为雇员实际付费用扣除中介佣金。高等法院认为依照现有确凿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张某与房产子公司间存有劳动矛盾,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张某做为直接提供更多月嫂服务的人,在独立看护婴孩的过程中摔伤将其摔伤,违反了应尽的直接勤勉、尽责权利,对侵害的出现存有重大过失,应分担主要的索赔职责。
李某妻子在向某房产子公司雇用月嫂时填写了《用户雇用中介委派登记表》《用户雇用韦若尔》,尚未签定正式合同,某房产子公司据此提倡两方系中介矛盾,但结合登记表、韦若尔及某房产子公司与其他用户及月嫂签定的《北京口腔医院保健中介服务协议》之内容,某房产子公司可向用户介绍符合标准的月嫂,制定“服务完善”完善月嫂犯罪行为,对月嫂进行教育、培训,保证其合格上岗,确保服务水平,若月嫂服务不符合标准,需负责更换;同时房产子公司还享有较一般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如被告与月嫂间不得直接出现经济往来,需由其做为中间人缴纳、派发费用,有权对月嫂犯罪行为进行完善等。可见,某房产子公司与被告间并非传统的中介矛盾。某房产子公司依约应对张某提供更多月嫂服务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需制定适当保健完善指引、完善月嫂的保健犯罪行为,确保月嫂服务水平,对月嫂负有监督、管理的权利。现张某服务出现问题,某房产子公司亦存有过失,应分担索赔职责。
综上,高等法院酌定由张某分担60%的索赔职责,某房产子公司分担40%的索赔职责。经认定,李某妻子的医药费、保健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587元,高等法院遂裁决被告张某索赔11752.2元,被告某房产子公司索赔7834.8元。
一审裁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被告均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导致侵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行为职责。**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导致同一侵害,能够确定职责大小的,各自分担适当的职责。
当雇员因月嫂提供更多的服务而与月嫂出现纷争时,做为所推荐月嫂的子公司,其与雇员签定合同,缴纳费用,对于月嫂等执业人员的选任、考核、工资派发等具有决定权,理应在其提供更多服务范围内尽到适当注意权利,在出现问题后亦应分担适当职责。
做为消费者在选择月嫂等美容美发服务时,也要注意挑选完善的美容美发服务子公司并签定服务合同,多渠道了解月嫂背景资料,必要时适当留存相关确凿证据,以免产生纷争。
(龙视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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