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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坑人套路有哪些方法(BT体育开户)贷款中介的套路有哪些,

作者:147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31 00:12:39点击:102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登记授信,至少可节省几十多万元利息……”随着“提早还贷潮”的出现,不少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兜售起“授信降息”的业务,还有的先以低价商业银行贷款佣金吸引顾客,贷款后又以“自筹”“走小溪”为由缴纳巨额管理费,待顾客借款人时再以合约为由设置障碍。针对这些圈套,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各地即日起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肖商业银行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到底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忽悠人的圈套具体有哪些?金融顾客又该如何严防?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的解读。

圈套1:假冒商业银行

张某因有资本金需求在网上点击了一个小额商业银行贷款广告后,陆续接到多家自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因张某信用记录良好,“商业银行”为其授信了一笔大额商业银行贷款,低息、当天贷款、零佣金等。在来电人一番游说下,张某按要求来到某写字楼,经多方了解后确认该“商业银行贷款中心”与商业银行毫无关系,只是一家商业银行贷款中介。

检察官布季谢:

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是指为贷款人提供融资顾问、信息咨询等商业银行贷款居间服务的机构。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已经广泛参与到各类金融信贷业务中,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备案许可登记制度不明、地域差异性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手段及力度有限等问题,引致行业发展较为混乱,因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引致的各类圈套及违法违规风险层出不穷。

目前,由于个人隐私的泄露,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透过多种平台获取后,经常假冒商业银行等非正规商业银行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进行不实宣传,误导顾客登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一般不会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建立合作,顾客在接到电话称其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审查中心”“商业银行贷款合作中心”等说法时,其实都是诱骗贷款人的不实宣传,一定不要轻信。通常,商业银行授信均需在贷款人申请,并审查信用记录及商业银行贷款资料后才能做出,因此对于在电话或短信中直接宣称“商业银行为您授信xx万额度”的说法,可认定为不非正规宣传甚至欺诈行为。

此外,贷款人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点击弹窗商业银行贷款广告,不透过间接平台提交商业银行贷款信息,如有商业银行贷款需求,应直接联系商业银行或透过商业银行官方App进行查询登记。如果顾客透过手机App登记互联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操作,应高度重视保护商业银行卡号、帐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其它形式动态密码等个人金融信息,尤其要重点关注验证码、密码和人脸识别等的采用,避免信息泄露给不肖分子。

圈套2:杜撰商业银行贷款之用

李某在参加老年人旅游活动中认识了导游王某,王某热心推荐了一款高收益股权投资产品,并表示李某不需要提供任何现金,可以由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用房屋登记经营商业银行贷款后进行投资,并且由专业担保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李某只需按月收钱即可。基于信任,李某向王某推荐的公司提供了登记商业银行贷款的全套手续,并签署了合约。业务登记后,李某仅收到5个月的收益,便收到商业银行通知,称因商业银行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全部商业银行贷款。李某多次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理财公司及王某联系未果,才明白自己已经受骗。

检察官布季谢:

实践中,贷款人因受到不肖商业银行贷款中介的诱导而登记本不需要的商业银行贷款,或登记与实际之用不符的商业银行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理的涉房养老案件中,约80%的贷款人均是在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或理财公司的营销下登记了商业银行贷款,并按照中介公司指示将商业银行贷款违规投入理财市场,并由此产生损失。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担保之用采用担保的,商业银行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担保、提早收回担保或是解除合约。

顾客应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商业银行贷款需求,严防“被诱导”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合理采用商业银行贷款,一定要知道杜撰或改变商业银行贷款之用均属于严重违反监管要求及商业银行贷款合约约定的行为。近年来,商业银行贷后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商业银行跟踪检查中发现违规采用商业银行贷款,随时可能提早收回商业银行贷款,引致贷款人资本金链断裂,信用记录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圈套3:假造商业银行贷款材料

老股民王某偶然获得一条“内幕消息”,便想透过向商业银行担保的形式放手一搏,*终实现财务自由,但苦于不符合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偶然间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张某与王某联系,表示在王某支付高额“外包装”管理费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100%商业银行贷款成功。后张某透过假造商业银行小溪、收入证明、抵押财产及法院离婚调解书的形式,帮助王某向商业银行担保80多万元,并全部投入股市。后王某投资失败,担保到期无法归还。*终王某及张某均被以骗取商业银行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布季谢:

根据我国《刑法》**百七十五条中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商业银行或是其它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商业银行或是其它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可处或是单处罚款;给商业银行或是其它商业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是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可处罚款。

实践中,为了获取商业银行贷款,非法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对贷款人信用记录、小溪、证明文件、基础交易合约等材料进行外包装甚至假造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贷款人来说,杜撰材料登记商业银行贷款可能触犯包括骗取商业银行贷款罪、商业银行贷款诈骗罪、假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罪名,风险极高。刑法**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商业银行或是其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可处2多万元以上20多万元下列罚款;数额巨大或是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可处5多万元以上50多万元下列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是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可处5多万元以上50多万元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本金、项目等不实理由的;采用不实的经济合约的;采用不实的证明文件的;采用不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是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它方法诈骗商业银行贷款的。

此外,假造商业银行贷款材料的过程极易引致顾客个人隐私泄露,甚至引致个人隐私被犯罪分子重复非法利用,引发一系列不可控风险等。因此,顾客在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材料造假行为不默许、不放任,勿因侥幸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圈套4:号称能“洗白”信用记录

因担心自己有两次信用卡还款记录而无法登记商业银行贷款,刘某找到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对方称可透过内部关系帮助“洗白”信用记录,并对其借款人能力进行外包装,保证当天登记大额优惠商业银行贷款,由此向刘某缴纳了1多万元信用记录处理费、1多万元外包装费以及商业银行贷款金额2%的管理费。刘某付款后,顺利登记了某城商行的30多万元商业银行贷款。但事后刘某了解到,该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信用记录“洗白”及借款人能力外包装,相关商业银行贷款产品在该城商行的App内均可自行登记,且不需要任何管理费,符合条件的均可当天贷款。

检察官布季谢:

《个人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对个人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明确要求,贷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实践中,非法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利用贷款人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或信用记录有瑕疵等因素,以“增加额度”“优惠利率”“内部通道”“迅速贷款”为名,缴纳与实际服务内容不对等的畸高管理费。顾客如有担保需求,应透过非正规商业银行、平台咨询并登记。《信用记录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用记录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是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予以删除。我国信用记录是由中国人民商业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只有上报的信用记录机构才能修改、更正,且相关程序极为严格,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不存在对信用记录进行“洗白”的可能。且商业银行对于还款信用记录的影响有专门的审查标准,在其它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90天以内的少数非恶意小额还款,一般不会对商业银行贷款登记产生决定性影响。

圈套5:佣金繁多“上不封顶”

张某为登记10多万元商业银行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及其推荐的另外三家公司一共签署了四份合约,分别约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费、外包装费、平台费以及帐户管理费。商业银行贷款到账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又缴纳了自筹费、充值费,引致张某实际到手采用的仅剩6.1多万元,被扣除管理费高达39%。

检察官布季谢:

实践中,非法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往往先以低佣金吸引贷款人,但实际登记过程中,可能以不同收款主体、不同名目、不同合约的形式,缴纳管理费、帐户管理费、贷款佣金、平台费、垫资费、保证金、押金等十余种管理费,且累计管理费畸高。商业银行贷款中介透过主体及合约的变化,将部分收费项目“合法化”,贷款人难以严防,法院审查及认定也存在困难。而非正规商业银行在申办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一般不需缴纳任何管理费。因此,贷款人在登记商业银行贷款时,应着重审查合约条款、收费项目条件、收费项目主体,特别是计算综合息费成本,切不可因急于用钱,忽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掉入融资圈套。

圈套6:串通设局欺诈贷款人

高某为“盘活”固定资产,在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以垫资形式登记了房屋按揭贷提早借款人,并透过假造不实交易合约及公司证照的形式登记了某商业银行经营贷。后商业银行贷款发放至中介公司掌握的受托帐户后,中介公司以规避资本金监管为名,口头告知高某需将钱款转账至6个个人帐户后充值。此后,其中4人的钱款均于当日充值后交至高某,但另有2人的钱款,中介公司一直以帐户被商业银行“监管”为由拖延到账。期间,垫资公司则持续向高某计收高额垫资管理费。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钱款至今未能追回。公安机关查明6个帐户均是由中介公司职员或关联人员控制,不存在任何监管,而垫资公司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也属同一人实际控制,长期透过拖延到账等形式,增加贷款人的垫资管理费。

检察官布季谢:

按照监管要求,经营贷均需要透过受托支付的形式由商业银行将钱款发放至第三方帐户。在杜撰商业银行贷款之用的情况下,该帐户则常由商业银行贷款中介公司提供并掌握,帐户收到钱款后,极易出现中介公司串通他人卡扣商业银行贷款资本金、临时增加收费项目标准,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在需要垫资的情况下,部分担保中介公司还可能串通垫资公司甚至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恶意拖延商业银行贷款进程,缴纳高额垫资费。因此,贷款人应警惕向无关帐户的转账要求,对以“刷小溪”“自筹”为由假造商业银行贷款材料、规避资本金监管等转账行为不予配合,严格把控资本金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提高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在出现商业银行贷款中介临时增加额外管理费或资本金无法到账,可能陷入不肖中介圈套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透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广大金融顾客应时刻注意信息安全,严防不肖中介不实宣传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严防能力。树立合理消费观念,理性借贷,如确有资本金需求,可前往商业银行或透过商业银行App等非正规平台直接登记。如确需透过商业银行贷款服务公司登记的,应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及规模,依法依规,诚信登记。特别是在签署服务合约时,要注意审查服务及合约条款内容、综合息费标准,注意资本金安全,警惕各类商业银行贷款圈套。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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